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24〕3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本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情况,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本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建立文物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进一步打造具有现代科学素养的文物工作专业队伍。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本区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本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区级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调试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街镇(园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宝山区不可移动文物目录,逐级验收后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并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宝山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审定本区普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照本区普查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宝山区人民政府是宝山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请各街镇(园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博物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力量等,共同参与本区文物普查工作。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要落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五、强化保障
(一)强化经费保障。按照规定,宝山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区、街镇(园区)财政共同承担,由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编制区级项目总预算,足额核定,经区委、区政府决策后,2024年起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强普查工作队伍。积极组织、调集文物系统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文物普查工作。开展普查培训与业务指导,鼓励以老带新,培养锻炼专业人员。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如实填报普查资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文物普查工作相关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强质量管理。普查机构负责加强本区普查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普查实施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
(五)严肃追责问责。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加强宣传引导。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强文物保护和文物普查的宣传,及时发布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营造支持普查、参与普查的浓厚氛围,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附件:宝山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024年2月23日
附件
宝山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 胡宝国 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薛飒飒 副区长
副组长: 黄铁红 区文化旅游局局长、区文物局局长
潘 隽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有浩 区政府办公室二级调研员
成 员: 赵婧含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族宗教办主任
王素炎 区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区史志办副主任
陆琼瑜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宏达 区信息委副主任
曹 静 区经委副主任
金晓晖 区商务委副主任
朱 英 区教育工作党委副书记
方天明 区科协副主席
蒋 宁 区民政局副局长
高 峰 区财政局副局长
邹月云 区规划资源局四级调研员
杨海兵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郑东旭 区交通委副主任
杨伟杰 区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赵劲松 区水务局副局长
张维倩 区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黄 栋 区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王普祥 区国资委副主任
于 珊 区统计局副局长
沈亚南 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程福明 区机管局副局长
曹玉峰 区档案局副局长
张明国 杨行镇副镇长
潘宇峰 月浦镇副镇长
孙 洁 罗泾镇副镇长
姜亭亭 罗店镇副镇长
钱 婷 顾村镇副镇长
钱叶萍 大场镇副镇长
王 波 庙行镇副镇长
彭 渤 淞南镇副镇长
王律峰 高境镇副镇长
黄 永 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许文彬 吴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尤文飞 张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祝铭东 宝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李正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文化部部长
盛郁旻 上海宝地不动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局(区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黄铁红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和办公室主任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领导小组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