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受理篇
一、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什么条件?
答: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非本市户籍家庭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在哪里申请?
答:在每批次申请受理期内,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可向符合非本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各项申请条件一方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供后转让篇
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继承吗?
答:购房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同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或者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可以继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产权。其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按照依法分割共有物的方式,处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四、家庭发生人员变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产证可否加名去名?
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般不得调整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1、因结婚、出生增加家庭成员,新增加家庭成员或者原一同提出申请的部分家庭成员为购房人、同住人以外人员的,这部分家庭成员可以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2、购房人、同住人离婚,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一方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但不作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一方,不得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
3、购房人死亡、继承人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的,经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购房人、同住人;继承人为购房人或者同住人以外人员的,但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的,经其他购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购房人、同住人。
五、申请或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是否可以再购买商品房?
答:商品住房购房人已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般不再符合购买商品住房相关规定,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的除外:
1、在申请阶段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2、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回购或者优先购买,并完成转移登记和房屋移交;
3、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完成转移登记;
4、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足额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并完成转移登记;
5、购买商品住房,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如何购买剩余的政府产权份额?
答: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本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需要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填报格式表单,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购房人、同住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本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买协议,并按照协实施机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购议约定,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补缴价款。
价款缴清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购房人、同住人应持该书面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满5年,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的价格为多少?
答:对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以及政府优先购买采取同一价格标准,即市场基准价格。市场基准价格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织评估,经审核确认后,定期公布。
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是需要一次性付清,还是可以办理按揭呢?
答: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目前不可办理按揭,仅支持全额支付价款。
九、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答:每个家庭只有一次申请机会,申请人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原一同申请的配偶离婚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供后使用篇
十、共有产权保障房购买后能否对外出租?
答:购房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十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迁户口,办理适龄儿童入园就学吗?
答: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十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地下车库能否使用?
答:可以使用。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位)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归全体购房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地下车库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