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补告〔2024〕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沪宝预征地告〔2024〕第32、33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宝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宝山区顾村镇白杨村东白杨组、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龚江组、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秦江组 (村组队);拟征收农用地1947.31平方米、建设用地11129.30平方米、未利用地 0.0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3076.6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174.4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95元/平方米,蔬菜地8.70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拟征地村组 |
拟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2 |
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龚江组 |
13032.86 |
2273582.43 |
0.0 |
0 |
0 |
0 |
2273582.43 |
3 |
宝山区顾村镇朱家弄村秦江组 |
3.57 |
622.79 |
0.0 |
0 |
0 |
0 |
622.79 |
|
合计 |
13076.61 |
2281214.63 |
293.97 |
0 |
0 |
0 |
2281508.60 |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4年07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宝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经宝山区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吴颖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56108022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 年 0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