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宝山工业园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3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统一本区城乡居保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通知如下:
一、符合本市城乡居保养老待遇领取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月养老金计发标准按本市城乡居保有关规定执行。
二、曾参加本区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城乡居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本区户籍人员,可按月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三、过渡性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政策调整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
(二)老农保务工缴费补贴为,老农保务工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缴费每满1年,过渡性养老金增加6元,不满1年的按实际月数折算。
老农保务工缴费是指2011年前按照当年度各镇企业老农保参保标准缴纳的费用。
(三)工龄补偿金和增发养老金等,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曾参加本区老农保、年满55周岁的女性,老农保务工缴费、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原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满120个月,城乡居保累计缴费满15年的本区户籍人员,除个人账户外,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待遇作为过渡性养老金发放。
五、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本区其它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宝山区财政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