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潘志远与你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3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欧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志远2024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1049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欧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志远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27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802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