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沪(宝)征地告〔2024〕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3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4〕12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宝山区罗泾镇 东起潘泾路,西至沪太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宝山区罗泾镇合建村许东宅组13275.4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232.20平方米、建设用地3081.60平方米、未利用地1961.60平方米。
2、宝山区罗泾镇合建村许西宅组1372.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80平方米、未利用地1371.30平方米。
3、宝山区罗泾镇合众村龚南宅组14796.0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332.30平方米、建设用地8080.50平方米、未利用地383.20平方米。
4、宝山区罗泾镇合众村庄家宅组10510.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10.30平方米、建设用地5953.80平方米、未利用地3546.80平方米。
5、宝山区罗泾镇潘桥村龚东组9655.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959.40平方米、建设用地5598.70平方米、未利用地97.20平方米。
6、宝山区罗泾镇潘桥村龚西组10988.1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78.10平方米、建设用地7510.0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7、宝山区罗泾镇潘桥村牌楼组8102.9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151.10平方米、建设用地2951.8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8、宝山区罗泾镇潘桥村徐家角组14811.8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717.80平方米、建设用地13829.50平方米、未利用地264.5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83512.5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881.20平方米、建设用地47006.70平方米、未利用地7624.60平方米。
五、本公告公布后,宝山区应根据区政府确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依法实施补偿。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56103026 监督电话:56105740
联系人:史田园 联系地址: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盖章)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