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
引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述等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单位政府网站(http://bshbj.baoshan.sh.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宝山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地址:宝山区密山路2号,邮编:201999,联系电话:56692937。
一、概述
2017年,宝山区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上海市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紧紧围绕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强化保障机制,切实提高政务公开实效,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稳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 加强组织保障,完善体系建设
局领导任政务公开工作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局属各科室、各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办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 制度规范,程序严格
明确了政务公开的组织体系、内容、程序和形式等,按照 “谁制作、谁负责”原则,具体公开工作按照归口业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源头认定、保密审查等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
(三) 加强网站建设,推进重点领域环保信息公开
根据《宝山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积极推进落实政务公开要点工作,制订了宝山区环保局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工作任务,深化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更新并发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年报、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办事指南、财政等各类信息,建立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认真梳理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继续加大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力度,继续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新增“排污许可”栏目,继续推进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聚焦区域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评、污染源监管、监察与执法、核与辐射安全、应急处置等环境保护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信息。
(四)加强政务微信、微博建设,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继续推进宝山环保局政务微信和政务微博的建设工作,逐日更新信息,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环境监管重点信息、重要政策解读等信息,2017年共发布微信信息700余条,发布微博信息30余条。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的形式,扩大信息公开覆盖面,回应群众环境需求,提高政府信息的知晓率和利用率。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范围
2017年,宝山区环境保护局主要通过局网站公开机构职能、办事指南、财政预决算、环境质量状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等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途径
1、政府网站。2017年,宝山区环境保护局网站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63条,包括图片新闻132条,工作动态212条,环境监管类信息733条,环保宣传86条等。
2、其他形式。通过政务微信、政务微博、各类环保主题宣传活动、新闻采访报道等方式,将信息服务延伸到社区、基层。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17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件,其中,网上申请10件,当面申请1件,信函申请1件。申请信息内容主要涉及环评审批等内容。
(二)申请处理情况
12件申请件均已答复,其中“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5件,“同意公开”1件,“申请信息不存在”4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1件,“告知作出更改补充”1件。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宝山区环境保护局未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情况
全年无政府信息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举报事项。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7年,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高度关注,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区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与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信息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2018年,我局将按照《条例》、《规定》和《办法》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大主动公开信息力度,主要是:强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推进政务体系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六、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7年度)
统 计 指 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1100 | 条 | 1814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21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1163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3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735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6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2100 | 次 | 26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3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1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5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12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1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10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1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12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12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1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5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1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1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1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4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1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0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1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10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1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10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8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