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宝)征地房补告〔2021〕第5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宝]拟征地告[2021]第1001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核定有效面积:
1、四至范围为东至B-03绿化用地,南至南蕰藻路,西至长临路,北至B-04地块;
2、居住房屋产权数5,核定有效面积1114.19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13元(人民币,下同)。
2、宝山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本拟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
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①货币补偿( √ );
②产权调换( √ );
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
①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坐落
(1)三泉路1859弄,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10)第011944号,出售均价5000元/㎡;
(2)三泉路1859弄,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11)第003367号,出售均价5000元/㎡;
(3)场北路58弄,房屋产权证号: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出售均价5000元/㎡。
规格:
坐落 |
规格 |
面积 |
产证编号 |
沪房地宝字(2010)第011944号 |
|||
三泉路1859弄16号302室 |
三室户 |
111.26 |
沪房地宝字(2010)第011944号 |
三泉路1859弄17号202室 |
二室户 |
89.73 |
沪房地宝字(2010)第011944号 |
三泉路1859弄64号202室 |
三室户 |
124.49 |
沪房地宝字(2011)第003367号 |
场北路58弄1号1301室 |
二室户 |
90.89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1号1302室 |
二室户 |
88.99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1号1401室 |
二室户 |
90.89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1号1402室 |
二室户 |
88.99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1号1501室 |
二室户 |
90.89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1号1502室 |
二室户 |
88.99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1号1601室 |
二室户 |
90.89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2号1001室 |
二室户 |
85.87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2号1101室 |
二室户 |
85.87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2号1401室 |
二室户 |
85.87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2号1501室 |
二室户 |
85.87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3号1402室 |
二室户 |
86.04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5号1301室 |
二室户 |
91.8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场北路58弄5号1302室 |
二室户 |
89.88 |
沪房地宝字(2012)第022482号 |
5、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
①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8元/平方米;
②居住房屋搬家补助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
③居住房屋搬迁奖励费标准为1000元/户;
④签约奖励费标准为200元/人。
6、居住房屋附属物及其构筑物补偿费用: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等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
(二)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7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三)房屋补偿评估单位
房屋补偿评估单位为上海涌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四)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房屋补偿委托实施单位上海市宝山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五)其他事项:本地块具体补偿标准及实施口径,依照《庙行镇野桥村北杨宅(原B-05、B-06)地块征地房屋补偿实施口径》执行。
四、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07月0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宝山区建设用地事务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宝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越 王晓伟 联系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友谊支路83号
联系电话:36417967 监督电话:56109705
上海市宝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