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引 言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述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需咨询报告中有关内容请联系:月浦镇政府办公室,地址:月罗路200号,邮编:200941,联系电话:56647226。
一、概 述
2016年,月浦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区工作总体部署,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密切与人民群众广泛联系为落脚点,切实按照加强民主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优质行政、廉洁行政的要求,深入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公开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领导重视,落实责任。成立月浦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镇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同时形成党委专职副书记分管保密工作,副镇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力双翼,由镇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推进工作。聘用专职法律顾问,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和推进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支持。
(二)健全制度,保障公开。根据区政府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信息统计情况报送,建立健全信息维护更新制度、公开备案制度、依申请公开受理制度、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不断细化、优化工作流程。特别是实现了依申请公开受理与区政府网络平台对接,保证快速准确的接收社会公众网上申请,为提高受理和答复的质量奠定基础。
(三)创新方式,注重实效。将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维护更新,特别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信息,实现区政府和镇政府门户网站的同步更新;在政府信息公开栏定期维护领导小组名单、实事工程、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及相关信息;同时,把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微博有机结合。同时发挥新媒体作用,通过“月浦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上海宝山发布等形式,将重要会议信息、政府报告解读、办理指南、招聘信息及各类文体活动、公共设施、便民信息等,作为对政府公文的有力补充,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今年我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59条, 全文电子化率100%,主动公开率48%。从主动公开的内容来看,主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管、新农村建设、财政信息、实事项目等方面。
(一)主动公开范围
全年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以项目建设、预算信息、财政资金等社会公众关注的信息为公开重点,不断深化公开内容,推动行政权力透明运行。
1.积极推进项目建设事项公开。主动公开项目规划,主动公开办事规程,全年共主动公开向区发改委、水务局、规土局和农委等区级委办局发出的各类公函29条,内容涉及产业转型发展、农业专项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源管理。
2.积极推进财政信息公开。认真做好区本级财政预算报告、财政收支信息、政府采购等信息的公开,着力推进预算和“三公”经费公开。全年公开了2015年财政决算、2016年财政预算以及2016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各部门年度预算表。
3.积极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开关于深入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月浦镇2016年生产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4.积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重点公开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名单、实事工程、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及月浦地区物价等相关信息。在政务微博平台公开公众关注的教育、卫生、劳动、就业、民政等服务类信息476条。
(二)主动公开途径
把注重工作创新、提高服务质量作为年度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线,不断创新信息公开模式。
1.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发挥第一平台作用。定期维护镇政府门户网站,即时更新经济建设、文明建设、社区建设和就业招聘等月浦动态,对接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兄弟单位政府网站,共享全区政务信息,将政府门户网站打造为公开信息、服务民生、沟通民意的有效平台。全年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共公开政府信息144条。
2.充分利用政务微博,扩大信息覆盖面。通过“月浦发布”微信公众号平台每日更新政务信息,将政策解读、办理指南、招聘信息、文体活动、公共设施、便民信息等内容通过微博进行宣传和传播,同时积极稳妥做好突发和公众性事件舆情研判和应对工作。同时,积极向“上海宝山发布”、“宝山文明”、“宝山微社区”等新媒体平台积极推送政务信息。
3.设置政府信息查询点,主动服务群众。镇档案室接受镇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集中查询,镇政府门户网站为网上信息集中查询点。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全年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0条,受理法人和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二)申请处理情况
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认定为“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无。
四、复议、诉讼和申述举报等情况
公司法人对我镇受理的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不服,依法提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被纠错数0件。没有发生针对本区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举报申诉案,没有被确认违法和有瑕疵的案件。
五、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镇目前尚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情况。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虽然我镇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信息公开工作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快,个别部门的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等等。
2017年,我镇将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认真改进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深化主动公开内容,丰富信息公开渠道,规范依申请工作,整合信息平台,加强工作督查,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和服务水平。
(一)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断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及时公开人大批准的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预决算报告;推进三公经费全公开。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及信用信息的公开;加大实事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的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建设。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继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这一主平台,积极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政务微博等渠道公开政府信息,保持信息发布常态化。整合现有的备案信息、发布系统、信息受理系统,进一步实现高效运作。
(三)做好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舆情应对和公开。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重点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判和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七、说明、附表、附图
(一)统计期限: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附表、附图
附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59 |
其中:较上年度同期增加率 | 65% | |
全文电子化政府信息数 | 59 | |
新增行政规范性文件数 | 0 |
附表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 | 条 | 0 |
受理申请总数 | 条 | 0 |
其中:1.当面申请数 | 条 | 0 |
2.传真申请数 | 条 | 0 |
3.电子邮件申请数 | 条 | 0 |
4.网上申请数 | 条 | 0 |
5.信函申请数 | 条 | 0 |
6.其它形式申请数 | 条 | 0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条 | 0 |
其中:1.同意公开数 | 条 | 0 |
2.同意部分公开数 | 条 | 0 |
3.“非《规定》所指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信息不存在”数 | 条 | 0 |
5.“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数 | 条 | 0 |
6.“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条 | 0 |
7.“重复申请”数 | 条 | 0 |
8.不予公开总数 | 条 | 64 |
其中(1)“国家秘密”数 | 条 | 0 |
(2)“商业秘密”数 | 条 | 0 |
(3)“个人隐私”数 | 条 | 0 |
(4)“过程中信息且影响安全稳定”数 | 条 | 0 |
(5)“危及安全和稳定”数 | 条 | 0 |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数 | 条 | 0 |
9.其他 | 0 |
附表三 咨询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提供服务类信息数 | 条 | 0 |
网上咨询数 | 人次 | 0 |
现场接待人数 | 人次 | 0 |
咨询电话接听数 | 人次 | 0 |
网站专栏页面访问量 | 人次 | 0 |
附表四 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行政复议数 | 件 | 0 |
其中: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行政诉讼数 | 件 | 0 |
其中: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申诉举报数 | 件 | 0 |
其中:被确认违法或有瑕疵的 | 件 | 0 |
附表五 政府支出与收费情况统计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收取费用总数 | 元 | 0 |
其中:1.检索费 | 元 | 0 |
2.邮寄费 | 元 | 0 |
3.复制费 | 元 | 0 |
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工作人员数 | 人 | 3 |
其中:1.全职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经费 | 万元 | 0 |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支出 | 万元 | 0 |
与诉讼有关的总费用 | 万元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