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诺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杜雪生、张洪桃及杜雯靖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事宜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宝劳人仲(2024)办字第316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江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杜春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98566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江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杜春叶丧葬补助金人民币4386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江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杜春叶2023年7月26日医疗费人民币3020.43元;
四、对申请人杜雪生、张洪桃及杜雯靖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