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宝山区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认真落实市教委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各项要求,紧紧围绕保障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助力。现将全年工作情况自评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年以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21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依托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平台,打造“宝山教育专栏”页面,认真编制政务公开标准化目录和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建立一级目录29项、二级目录35项,高效规范更新教育领域政府公开信息。
(一)规范行政公文信息公开
2021年,我局制发公文类政府信息99条,全文电子化率100%。其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99条,未制作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我局今年共制发党政混合信息3条,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3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部按要求在宝山区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二)规范教育重点领域政务公开
1.推进教育改革发展重点工作公开。围绕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综合改革、教育“十四五”规划的贯彻落实和重点工作推进,主动公开我区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政策执行情况,及全区教育综合改革重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通过网站、微信等渠道公开“学生课后服务”“新优质学校发展”,引进优质资源合作办学等项目推进情况。我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征求了关于《宝山区新增普惠性托育点(托班)》《开展学生校内课后服务方案》《宝山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关于《中共宝山区委 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等4项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推进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公开。根据市教委统一不是,及时公开我区《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2021年本区公办初中招生入学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公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条件、招生登记流程,幼升小区级指定登记点和验证点,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在招生工作结束后及时公开招生结果(2021年5月公布民办中小学电脑随机录取结果)。4月,完整并及时公开2021年我区幼儿园招生办法,同步公开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计划、招生区域范围、入园办法、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开学前教育入园工作咨询监督电话。
3.推进教育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公开教育经费和“三公”经费2020年决算和2021年预算。按照《上海市区教育局教育费附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公开项目表》要求,公开2020年我区教育附加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分配和使用情况。
4.推进代办服务性收费信息公开。公开并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做好2021学年代办性服务性收费信息,及时转发《关于本市中小学(幼儿园)2021学年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导各基层学校、幼儿园规范做好教育收费工作。并在学校、幼儿园公开栏内张贴教育收费信息,保障家长知情权,做好账目公开透明。
5.推进教育督导改革信息公开。结合本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和平台,推进教育督导和监管信息化,实现教育管理服务“一网通办”。在宝山区门户网站教育专栏页面开设教育督导专栏,及时发布督导督学检查信息和督导报告,建立多方参与、共建共治的教育管理信息化监督评估机制。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及时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规范并合法准确答复内容,明确救济渠道的机关名称、地址、时限等信息,保证渠道畅通。
今年,我局在市工作平台共收到9件依申请公开申请,局本部自收申请1件,所有申请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其中2件已经主动公开;2件我局未制作该政府信息;1件申请内容部分公开;4件属于咨询,已经向申请人书面解答;1件由于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发出书面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后申请人逾期未补正,视为未申请。所有依申请公开件全过程在市平台操作,已完成所有程序录入,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答复处理完毕。本年度受到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事项1件,目前仍在浦东法院审理过程中。
(四)规范政策解读工作流程
严格落实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三同步”,政府平台和微信等多渠道解读提升政策解读的质量。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招生划片政策,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家长微信群、学校公示栏等各种渠道公开,及时向家长、社会公开政策解读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争取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政策顺利贯彻。截至目前共发布政策解读信息4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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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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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1 |
0 |
1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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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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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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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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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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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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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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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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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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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12.581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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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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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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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9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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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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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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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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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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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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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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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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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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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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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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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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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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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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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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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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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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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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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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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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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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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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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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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9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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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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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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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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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在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工作方式方法上仍需要不断完善、提高。以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推行政策施行后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对政策公布后社会的普遍疑虑和争议点,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二是建立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机制。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更新和清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是提升政府信息工作人员能力。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文件的学习,树立起全新的政务公开理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做到该公开的及时公开,不该公开的要做好保密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1年本单位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