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丹委员、曹文浩委员:
接到两位委员关于合理处置“僵尸企业”的对策建议的提案,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后形成相关办理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提高处置效率,合法释放市场资源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提升“僵尸”企业处置效率。采取督促补报年报、纳税申报、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通过清理工作,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对于吊销未注销的企业,通过信函、电话、网站公示等方式积极联系经营者,督促企业依法办理注销,释放社会资源。同时综合运用信用监管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通过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等方式对吊销未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惩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对吊销未注销企业进行主动注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许可是依申请启动,对于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能擅自改变。因此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如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不能主动注销企业。
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二)已经注销或变更登记未满一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也就是企业注销或变更名称满一年,其企业名称字号就可以被其它企业申请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版,国务院628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国务院734号令)中该项规定被删除。也就是说吊销未注销的企业名称法律曾经规定满三年的,可以被其它企业申请核准,但最新的法律修订,已经删除了该项。因此,想要实现“僵尸企业”名称重新投放入名称库被使用,从法律层面来看还较为困难。
二、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注销登记便利性
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吊销企业不能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是采取一般程序进行注销,吊销未注销企业的要求和正常注销的企业要求是一致的,没有额外的特殊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解决包括吊销未注销企业在内的企业“退出难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特殊情况的政策,如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中写明,对于因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可通过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上海市一网通办工作和宝山区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也是不断推出,充分简化“一网通办”注销流程,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人脸识别通过后直接下载营业执照,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即在“一网通办”平台可进行清算组备案和注销公告,减少企业为办理注销往返线下的次数。同时推出注销全程网办,足不出户即可完成企业注销。
三、创新歇业制度,助力企业渡难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条例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是基于现实考量,让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营业,保留市场主体资格,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恢复营业。歇业制度让有经营意愿的困难市场主体,可主动暂时休眠,让企业有时间“静下来”、“缓一缓”,合法降低运营成本,而不是因无力维持经营,导致被动的被吊销,从源头减少“僵尸”企业。
四、加强法制宣传,发挥引导作用
我局一贯重视并将继续大力推进包括注销、吊销在内的法制宣传工作,一是将宣传教育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做好宣导工作;二是利用新媒体等新型媒介将各类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解读向社会及时公布。在扩大宣传教育的同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关注了解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的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维护优化经营环境。